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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西一级建造师代审核-中恒明远

授课机构:山西中恒明远教育-太原一级建造师考试培训、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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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1-02 12:45
一级建造师代审核:网址: 山西中恒明远 一、审核*、范围         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符合资格审核条件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7年1月9日至1月16日(双休日除外)          审核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         各市上报省厅时间:2017年1月23日前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详见附件4);报考增项专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和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2.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3.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应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个市务必在2017年1月23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份;                 3.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数量应与审核不合格人员的数量一致)。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全部科目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拒绝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于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各市应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之后(2017年1月17日)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考生本人或单位,并将通知的时间、接电话人员姓名等情况记录在簿备查。               (四)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执业资格类考试,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         2.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相应专业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外选择一个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只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报名填表时按新报考生填报信息。考试合格后核发*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附件2: 专业对照表 分类 98年-现在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建筑学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程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勘察工程 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 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图学 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 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海岸与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 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 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 钢铁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有色金属冶金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物理化学 冶金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保护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金属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压力加工 金属压力加工 粉末冶金 粉末冶金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腐蚀与防护 腐蚀与防护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硅酸盐工程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 复合材料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铸造 铸造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锻压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焊接工艺及设备 石油工程 石油工程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石油储运 化学工程 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化工工艺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高分子化工 高分子化工 精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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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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