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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讲第三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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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11-18 09:03
第四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主要考点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 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有关规定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施行。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不得超过99999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登记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结算公司,并由*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考点)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二)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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